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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准备金提取注意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591
     

    某保险公司每年年末都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以前年度提存数一直未做转回处理。该公司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准予在税前扣除。文件并没有规定年末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笔者认为,该企业这种做法,片面理解了税收文件,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准备金是备抵性质的资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准备金顾名思义是用于赔款支付的备用资金。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准备金是遵循谨慎性原则,依据会计准则提取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赔付款项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余额。”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是提转差
    虽然,财税〔2012〕45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的不够详细,但从准备金的性质分析,每年根据规定的比例累加提取是不可以的。现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扣除方法有两种,一是期末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另一种是差额扣除。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0%-截止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准备金的余额。这两种税前扣除方式的实质是一样的,实际税前扣除的是提取数减去转回以前年度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即提转差。因此,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也不应该将提取数全额税前扣除,而是应该参照上述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将提转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按照本年度赔款支出提取8%的已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时,要转回以前年度提取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结余金额。因此,在财税〔2012〕45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方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根据会计规定计算扣除。

    总之,保险企业只能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转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只提不转违反了准备金提取的目的,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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