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等规定,税务总局编制了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国税函[2012]61号)。
总局提到,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
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
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