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赵长松、任志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456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通刑初字第0062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长松,男,44岁(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雪丽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朝阳区康家沟132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志勇,男,43岁(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天津市,高中文化,北京雪丽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西夹道10号;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松、任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长松,被告人任志勇及其辩护人胡彦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间,被告人赵长松、任志勇向江苏省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销兔皮帽片,结算货款时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商议后决定找他人代开,被告人任志勇遂两次先后从河北省肃宁县天龙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永兴裘皮厂开具以江苏省大丰市富美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13343.59元,税额70268.41元,价税合计483612元(其中第二次被告人任志勇未与赵长松商量多开金额34192.31元,税额5812.69元,价税合计40005元)。被告人赵长松在公安机关查找未果与其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任志勇被查获。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任志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任志勇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有证人陈继春、刘汉忠、张玉琴、王文彦、石建国、王建平、朱玉新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复印件,移送函、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松、任志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长松、任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长松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任志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赵长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长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为杰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康 静 

    相关文章: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的修改 2024-04-25
    ·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的影响探讨 2024-04-25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2019-11-26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务与税务的协同处理 2018-04-28
    · 枞阳破涉1亿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09-26
    · 多层货物购销关系埋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2016-09-26
    · 常某某、高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26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构成犯罪? 2016-09-26
    · 木兰“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资金流的感慨 2016-09-26
    · 什么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嫌犯罪? 2016-09-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