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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务操作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364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做了简化规定,即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虽然简化了,但实际开具过程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才能避免涉税风险,本文结合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五项已被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此文件的第五条已被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此文件的第二十八条已被废止。]

       哪些情形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除正常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购买方在认证期限内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出申请外,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具体处理见图表)。

       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步骤一:购货方或者销售方根据实际情况开具通知单

       购货方: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点击“申请填开”,弹出如下窗口,选择“购买方申请”,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确定→在弹出的申请单上填写相应信息→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打开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或持申请单(一式两联)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单。

       销售方: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点击“申请填开”,弹出如下窗口,选择“销售方申请”,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开具原因,确定→在弹出的申请单上填写相应信息→打印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导出电子信息→打开国税网站→网上申请→发票管理类→红字发票申请单,上报。或持申请单(一式两联)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取回开票通知单。

       步骤二: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方法
       打开“防伪开票软件”→点击“发票管理”→点击“专用发票填开”→点击“负数”→选择“直接开具”或者“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录入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打印此张“负数发票”即可。

       风险提示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按期抵扣了,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没有时间的限制。

       销售方或购货方都可以视情形提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申请,并向税务机关索取通知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字没有上述的限制,地方性的规定也少有参照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基本上企业视经营情形自行处理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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