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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收取违约金的不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6
     
           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也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收取方式不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自然存在差别。   卖方收取违约金   对于适用增值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样,购买方支付的此部分价款若构成货物成本,可以增加存货成本,否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若收取卖方普通发票,则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若收取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适用营业税政策的经济交易,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此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所以,违约金应当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卖方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买方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收取违约金的卖方应当出具发票,而实践中买方取得收据的较多,本来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因取得扣除凭证不规范而只得作纳税调整处理。   买方收取违约金   第一,可以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取违约金,不必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相应的,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进行会计处理时,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卖方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要税前扣除,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第二,若该项经济交易属于增值税业务,则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无论何种形式均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卖方针对具体行为则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卖方以买方开具全额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是卖方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买方的折扣或折让,或者在以后的价款结算中作销售折扣冲减。很明显,第二种方式减少了卖方销项税额,对于买方并无影响。   若该项经济交易属于营业税业务,则买方开具收据给对方即可。   双方按规定分别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和支出。   以上买卖双方收取违约金是在假设合同或经济交易成立的前提下的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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