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财税[2016]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847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6]17号                   2016.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卷材料复制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质或电子介质(如复印纸、磁盘、光盘等,下同)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制费。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免收复制费。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或以拍照方式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以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自行携带纸质或电子介质并使用人民检察院的设备(如复印机、计算机、扫描仪等)复制其辩护、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收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收取的案卷材料复制费,应按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4款99项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缴管理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3日

    相关文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6]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06-27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2016-06-27
    · 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6]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6-06-27
    · 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10-10
    · 财税[2015]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10-10
    · 财税[2015]6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08-17
    · 财税[2015]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5-07-16
    · 闽财综函[2015]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2015-07-16
    · 冀财综[2014]100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5-03-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