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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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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请问职工福利费按照会计准则2007年按实际发生扣除,但是税法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如税法扣除限额大于本年实际发生数,两者的差异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中做纳税调减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规定,2007年度内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7年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按实际发生扣除职工福利费的,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额与本年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可纳税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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