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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如何进行第二次纳税申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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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已于2008年2月15日办理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纳税调整项目不够准确,请问是否可以进行第二次纳税申报?如果有补缴税款是否需缴纳滞纳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调整后仍可以申报纳税。但过了申报期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你单位可以在2008年5月3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规定)按调整后金额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5月31日后进行申报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若在5月31日前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否则从滞纳之日起即6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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