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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扣税凭证抵扣两个文件的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604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条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两个公告中规定的“客观原因”标准不一致,应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是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稽核比对,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180天)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是针对已认证、稽核比对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件针对的主体内容不同;客观原因要求也就不同,不存在执行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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