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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问题的解答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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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个人负担个税问题的解答 问: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合同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工资是不含税的,这样单位要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应如何计算? 答: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属于工资薪酬。 计算如下: 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例如:某公司聘请李某为高管,公司净付5000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 ①先按不含税级距查找税率:5000-2000=3000 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5)÷(1-15%)=3382.35 ③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适用税率(含税级距表)为15% 3382.35×15%-125=382.35元 所以单位应为李某承担税额为382.35元,也就是相当于发给这个高管5382.35元的工资。 正常计算应纳税个人所得税:(5382.35-2000)×15-125=382.35 帐务处理: J:应付职工薪酬5382.35 D:应付工资5000 D:其他应缴款——代扣个人所得税38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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