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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91号 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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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6 发文字号: 财税[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关联阅读: 解读财税[2008]91号:发挥调节作用 促进节能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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