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比照县(市)区局权限执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除按规定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外,其他均自行审批。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按照地税机关设置的量化标准执行。具体量化指标参数(附件1)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省、市直属局按纳税人所属地区地税部门确定的量化标准进行审批。
三、减免税申报条件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困难减免:
1.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金额等内容),单位法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
4.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调查报告;(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
5.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
7.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表;
8.困难减免具体量化指标打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减免税受理时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申报受理时限原则上为次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止,如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说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1.困难减免具体量化指标参数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