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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纳税人定义”的较真值得呵护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421
     

      8月4日上午,河北律师韩甫政第二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次,除了申请公开公民纳税人具体数据的老问题外,韩甫政又追加了公开“2012年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请。在韩甫政看来,如果能得到答案,就意味着他研究4年的“人人是否都是纳税人”的问题能从国家层面找到答案。(9月3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韩甫政指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负税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上的纳税人。有纳税的事实但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资格。”沿着这样的逻辑,全国绝大多数负税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直白地说就是“大多数人只有掏钱埋单的份儿,并没有纳税人的身份和资格”。尽管这样的认识与一些学者的认识有冲突,如学者孙健夫认为,“不用非得强调纳税人这个概念,因为法律不能否认负税人就是事实上的纳税人。”但结合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强和身份意识不足的现实,这种对纳税人定义较真的做法,同样是一种启蒙,是对纳税人身份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激发。甚至可以说,这样的争议越多,越能让公民增强纳税人意识,进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公民税感愈来愈强烈的当下,这样的争议显然并非坏事,相反是一种进步。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受到忽视,在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其权利人的身份。在税收的宣传上,过度强调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由于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都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而谈不上权利,征税机关是权利的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由此,就出现了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无权利的怪状。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家将税收收入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过程。其权利和义务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流动,是处在一个平等基础上的。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尊重“税民”,才能赢来一个纳税人权利苏醒的时代,也才能理清税感时代下对“纳税人定义”较真的意义所在。因为说到底,税收是一种契约关系,实际上就是权责对等,纳税人缴税后,就享有相应的权利,政府收税后,就该给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公共物品。只有真正确立纳税人的权利地位,才能走出纳税人定义争议的迷雾。

      《2008年公民税权手册》告诉了很多国人并不知道的“常识”:一袋售价2元的盐,包含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每当你喝掉一瓶售价3元的啤酒,就为国家贡献了近7毛钱的税收;烟民更是纳税大户,一包8元的烟,其中包含4元多的税……因此,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梳理纳税人定义的准确度,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身的权利。而唯有做到了这些,或才意味着纳税人定义较真价值的落地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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