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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延至2016年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164
     

      从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南京将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群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实施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对象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包含三类: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符合条件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创业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人社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专用章。纳税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等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此外,对加工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税费优惠。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据悉,本通知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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