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发布时间:2012/7/13    来源:   阅读次数:631
     

       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为了做好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1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1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11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

      6.2011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ww.bdpf.org.cn/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www.tax861.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30249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30249元×(本单位2011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一)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二)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三)在地税机关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多联票据须使用针式打印机一次打印),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欠缴数额外,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指南 
    附件1: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附件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相关文章: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大残联发[2015]24号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 2015-08-17
    ·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5-07-16
    · 大残联发[2014]24号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3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 2014-09-02
    · 大残联发[2014]24号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3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 2014-09-02
    ·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2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3-08-30
    · 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2012-07-13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