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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国税函[2013]4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71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3]43号         2013-4-7

    各相关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贯彻税务总局2013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2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汇算清缴的申报程序
      (一)准备阶段
      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备案等,应按《
    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程序、时限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六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废止。】

      (二)申报阶段
      1.申报内容。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确定2012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补应退税款。纳税人对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2.申报表。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二张附表。

      3.申报方式。2012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网站填报所适用的年度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重新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征收柜台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2年度第四季度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报送资料。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不必再报送此表的纸质资料);
      (2)2012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资产损失的申报资料;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报送项目部外出经营证明、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5)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一是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需要附送的中介机构专项鉴证报告;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项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报送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额调整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
      三是2012年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应报送当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2010年——201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应报送这三年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在按照合同要求在2012年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7)政策性搬迁企业自2012年开始搬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2012年完成搬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另行下文明确报送资料;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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