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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6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相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8.26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就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全装修住房的普通住房认定问题。全装修住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或涂饰完成,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全装修住房根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认定。全装修住房由于包含装修费用,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同类毛坯房。全装修住房认定为普通住房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倍以下的,只要同时满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可认定为普通住房。(二)全装修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同地段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倍(含2倍)以上的,无论是否满足容积率和建筑面积条件,一律不得认定为普通住房。二、关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问题。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二)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三)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三、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和时限。地税机关应按如下程序和时限审核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事项(房地产公司批量代办契税税收优惠事项的,不适用本规定):(一)申请申请普通住房契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征收窗口申请税收优惠。申请人应提供如下资料:(1)纳税申报表;(2)购买房屋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5)家庭唯一住房相关证明;(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受理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3)征收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和注明日期。3.时限:即时(三)审查1.初审(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征收窗口负责人审核。(3)时限:2个工作日内2.复审(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2)岗位职责:在县(市、区)地税机关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审核意见。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3)时限:2个工作日内(四)决定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或税政部门负责人2.岗位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不予同意意见及理由。3.时限:2个工作日内(五)告知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对不予减免税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3.时限:1个工作日内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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