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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选择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97
     

      2012年1月1日以来,交通运输业作为“营改增”首批纳入试点的行业已经在上海、北京、江苏等九个省市展开,从试点地区反馈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企业因规模不同而出现迥然不同的情况。

      对于年营业额500万元以内的交通运输企业,按照本次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这意味着这部分企业至少不会税负增加。而对于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较以前营业税制下3%的税率上升明显。从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情况来看,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应税负增加。我们认为,主要是两大方面的原因带来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11%的增值税税率,不仅高于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还高于试点的中其他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6%的增值税税率。这一税率的设置无疑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抵扣的不充分带来“进项税额”偏少。这里包括几个层面的具体原因:第一,“营改增”试点纳入的服务行业仅限于“6 1”,而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成本中的过路过桥费、人工工资、保险费和场地租金都还没有纳入增值税抵扣的范围,尤其过桥费能够占到企业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二,试点的地区范围还没全面铺开,交通运输企业从非试点地区获得的物流辅助业服务还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第三,在实际中,对于能抵扣的油料费用,运输企业有时拿不到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减少了运输企业的进项税额。第四,由于企业经营周期的原因,交通运输企业可以用作抵扣的车辆等固定资产已经在试点前购买,试点后无法进行抵扣。


      此外,不同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反馈的情况还存在一些差异,据报道,湖北物流企业反映税负较重,企业叫苦不迭,但有些省市(如深圳)物流企业表示尚可。我们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各地物流企业的规模不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率差异很大,如果一个地区物流企业以中小规模为主,那么本次试点税负影响不大。第二,调查选取的样本参差不齐,抽样调查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否则调查的科学性就会大打折扣。第三,各地财政补贴政策存在差异,上海等较早试点的地区针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已经出台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并进行实施,而2012年下半年刚刚展开的试点的省市,大多还没有具体的方案,或者还没有具体落实,这无疑影响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

      对于税负增加的交通运输企业,华税建议企业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积极应对这一挑战。一方面,应该完善自身的财务、发票管理制度。增值税税制下实行严格的“以票控税”,财务核算不健全或发票管理混乱,会带来核定征收以及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后果。交通运输企业可以以“营改增”为契机,提高企业核算的规范程度,同时,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可供抵扣金额的大小;同时,也为将来的全面抵扣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按照国家要求,针对“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应该拿出财政资金予以补贴,从上海的实践情况来看,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补贴,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无疑应该积极争取。

      当然,针对“营改增”试点中爆料的问题和不足,华税律师认为,还有待国家立法层面对相关政策的不断改进。“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战略的一个步骤,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措施,“十二五”期间将持续推进,并最终消灭营业税。推进增值税扩围,原因在于,相较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专业细分的优点。从长远来看,目前的政策具有过渡性质。2012年后,我国的增值税率在原有17%、13%的基础上又增加11%、6%两个低税率,还有3%的征收率,多税率下不仅带来行业的不公平,还增加征管的成本。与此同时,根据国外经验和相关研究,单一税率应该成为我国“营改增”未来改革的趋势。另外,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地区范围,就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导致目前税负增加的一个原因是很多费用和地区还没有纳入试点,从而无法实现按照增值额纳税。因而,国家应该不断根据试点反馈的各种信息,调整优化政策,扩大试点行业及省市范围。

      华税律师事务所,中国第一家专注于提供财税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2012获钱伯斯中国最佳税务律师事务所奖,2011年获《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最佳税务律师事务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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