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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解除劳务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146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国税发[1999]第0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高新区一部队指挥学院下属印刷厂的张某于2012年1月办理内退手续,距离正常退休还有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取得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基本工资4000元,问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1、找税率: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找税率。
       30000/(2*12 6)(平均结果) 4000(当月工资)-3500(费用扣除)=1000 4000-3500=1500(元);适用3%的税率。
       2、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30000 4000-3500)*3%=1785(元)。
       3、次月起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根据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案例分析:
       高新区某车辆制造企业张先生由于身体原因,符合单位规定的30年工龄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12年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早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取得单位发放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30000元。当月从原单位取得的基本工资4000元,问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次月至正式退休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
       1、找税率: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
       30000/(2*12 6)(平均结果)=1000(元)<3500(元),
       因此该项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办理退休当月2012年1月的工资4000元收入单独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12年1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次月起至正式退休,每月取得4000元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解除合同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自2001年10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扣除。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务合同后又再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2012年1月,高新区一医药研发单位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某解除劳务合同,张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8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
       1、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28000*3=84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10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0000-28000*3)/10-3500=100(元);适用3%税率。
       2、当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100*3%*10=30(元)。

       相关政策解答——内部退养、提前退休取得的工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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