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人如何确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因此,由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发文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在发文后30日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用地转用批文的用地单位为具体用地人的,具体用地人为纳税人;用地性质为公路、铁路、市政道路等线性工程类用地业的,建设业主为纳税人;用地单位为土地储备中心和工业园区(开发区),用于收储土地的,土地储备中心和工业园区(开发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土地储备中心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可以将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在供地时再分摊给实际用地单位。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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