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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广告牌设计制作过程中的财税处理探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74
     
    不论是在公路两旁,还是在城市大街小巷,人们随时都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广告牌,有钢质的、砖及钢筋混凝土的、木质的、还有框架灯箱棚布式的,那么,制作(含建造,下同)、使用、出售这些广告牌都纳那些税?如何纳税?始终是人们争论的问题,下面就利用这一文之地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广告牌的制作。   (一)为他人制作广告牌。   1、制作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   纳税人制作钢质、木质和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属于加工制造货物,应视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性质和收入核算情况分别确定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1)制作不负责安装的广告牌。制作广告牌的主体可能是增值税纳税人,也可能是营业税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或居民个人,如果广告牌制作完成后不需要安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及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制作并负责安装的广告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下同),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2、制作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   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属建筑产品,按规定应该由有资质的施工部门建造,但从税法的规定看,不论是哪个部门建造的,都应该按提供建筑劳务(包工不包料的)或销售不动产(包工包料的)缴纳营业税,同时,建造者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耗用材料的进项税不得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为自己制作广告牌。   1、制作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   自己制作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属自制货物,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方法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制作砖及钢筋混凝土广告牌。   纳税人自行建造并使用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因其属于建筑产品,不论是哪个部门,按照现行营业税法律法规规定都不缴纳营业税,但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则所耗材料的进项税同样不能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广告牌成本的计价与财产归属。   企业拥有的广告牌不论是自制的还是委托建造的,预期使用时间都将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标准,均应视为固定资产入账,属于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其购进材料和整体广告牌的进项税额(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购进属于混合销售的整体广告牌除外),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属于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则不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只能记入相应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广告牌的使用。   1、出租自有广告牌。   出租自有广告牌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服务业租赁业务,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也不论出租的是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还是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其出租收入都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2、转租租入广告牌。   转租租入的广告牌按其初衷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宣传自己产品或业务,但因故不需要再宣传,而在租期内将广告牌再租赁给别人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另一种是租赁广告牌就是为了再租赁,专营或兼营广告租赁业务。但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该将支出记入期间费用或成本,将再租赁收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使用自己的广告牌做广告。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使用自己的广告牌做广告既不作收入也不纳税,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六规定,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出售广告牌。   广告牌的出售与制作不同,制作属加工制造广告牌产品,出售既包括加工制造广告牌产品直接出售的内容,也包括出售使用过的广告牌,加工制造广告牌产品直接出售的涉税问题与上述为他人制作广告牌的内容相同,出售使用过广告牌涉及的税种、税率如下:   1、出售使用过的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出售使用过的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除应按上述办法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外,增值税还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转型(含试点,下同)前、转型后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转型前制作、购进并使用的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因在制作或购进时不允许抵扣(含转型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进项税额,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转型后制作、购进并使用的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因在制作或购进时已抵扣(转型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进项税额,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含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销售使用的钢、木质、框架灯箱棚布式广告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其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1+3%)公式计算求得。   2、出售使用过的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   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广告牌,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但对纳税人自建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广告牌,不但要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可见,制作和使用广告牌适用于两个不同税种征税,制作钢质、木质结构的广告牌与制作砖及钢筋混凝土结构广告牌适用的税种也不同,营业税纳税人制作不许要安装的钢及木质结构广告牌也要缴纳增值税,出租广告牌收入则一律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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