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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80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案例解读  作为国家鼓励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8年3月开工建设的某生物质发电厂,一期工程2×12MW发电机组计划于2009年上半年并网发电。该发电厂主要是利用当地谷壳玉米、大豆、棉花、小麦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作为燃烧发电的原料,用秸秆替代煤炭发电,还能产生灰渣和蒸汽等副产品,该电厂计划在灰渣中提炼附加值较高的白炭黑等化工原料,并建设热力管网为周边工业用户集中供气。最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其电力项目能否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   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所规定电力,在其类别、项目、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所规定的电力项目是指,水力发电新建项目以及核电站新建项目,因而该单位的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项目,根据财税[2008]116号的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可根据条例享受再生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次,生物质能发电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规定中包括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气化供气和发电这个项目,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7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生资源应属于综合利用资源类中的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包括代木产品。其技术标准为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用秸秆替代煤炭发电,所产生灰渣和蒸汽等副产品以及在灰渣中提炼附加值较高的白炭黑等化工原料所取得的收入计税问题,财税[2008]47号同时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销售以农作物秸秆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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