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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三种情形可退税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792
     

      2015年2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新办法规定,买车60天内需缴税,3种情形可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近日,网络上“按照4S店开票价缴纳车购税”的说法引发关注,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局长王大鸣说,新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新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的计税方式并没有变化,只有个别未在国税总局备案的新上市车型才会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交税。举例来说,某款车型国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市民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那么在缴纳车购税时仍然要按照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如果该款车型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那么才可以按照发票票面价格进行计算。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车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王大鸣说。

      据车购税服务厅主任徐立瑚介绍,此次新规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期限,退税情形等,只有个别未备案车型的纳税标准略有变化。这类车辆占比很小,平均日受理量仅为20台左右。另外在一些办税流程上更加优化、便捷,其他方面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王大鸣介绍说:“新办法对退税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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