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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销行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测试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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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6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号15、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6、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9号 19、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20、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26、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9]85号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37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测试题简答题: 1、药品经销企业在中草药收购业务中,进项抵扣要关注哪些问题?2、药品、药具的手续费、佣金支出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业主个人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本纳税年度内既不归还又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案1、药品经销企业在中草药收购业务中,进项抵扣要关注农业生产者身份、买价填开的真实性、普通发票抵扣三方面问题。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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