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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创投企业享受优惠的投资期限?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706
     

      问:我公司是“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相关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有几个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1、2009年8月投资时,该企业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

      2、被投资企业在2011年12月拿到了高新证书,由于我们的投资入股,该企业的总资产增加,企业规模超过了2亿元的标准。

      请问税务局认定中小企业的时间是哪个时间?2013年我公司能否享受该政策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在上述第三条规定中,“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企业超过中小企业标准应主要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原因。如果在这一问题上征纳双方没有分歧,被投资方于2011年12月拿到高新企业证书,你公司于2013年12月份后具备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的资格,可以在2013年汇算清缴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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