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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单位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交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广告业”解释,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7号        1999-6-28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1999年5月28日        国税函[1999]3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理广告业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请示》(鲁地税一字[1998]第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 的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规定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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