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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补贴收入应计入的所得税期间如何确定?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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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福利企业,2007年7月1日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发生变化,2007年6月28日金库开出增值税退库凭证160万元(时间是退库凭证上的),款于2007年7月2日到我公司银行账户(时间以银行印章为据),我公司账务处理于2007年7月中,请问: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该笔已退增值税是否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应按2007年6月30日前的政策执行?还是应按2007年7月1日后的政策执行?国库已于6月28日开出的增值税退税额属于“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应按原规定执行:三、退税减税办法(二)所得税?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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