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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便函[201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8    来源:   阅读次数:519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便函[2011]147号                         2011.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购税系统”)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电子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管理模块上线以来,各地在申报免税图册车辆时,大多能按要求审核、上报,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免税图册汇审编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国产车辆(包括车辆进口后,由国内车辆改装企业改装后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车辆)由生产企业(或纳税人)、进口车辆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或通过车购税系统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120KB,像素不低于310万,照片上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商标名、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
    车辆照片的拍摄、报送要求详见《申报免税车辆照片要求》(附件1)。

    二、税务机关对申报免税图册车辆逐级审核、上报。工作流程和内容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提供资料,查验车辆合格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完全一致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2、组织实地验车。
    车辆检验内容:车辆是否有不可移动和拆卸的固定装置;车辆是否以实现运载的固定装置用途(功能)为目的;车辆是否因固定装置不可移动和拆卸而无法实现运载货物或人员等其他用途,报送的车辆照片与车辆是否相同。

    验车人员:实地验车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

    3、完成车购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资料规范完整、符合上报要求的车辆,在车购税系统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导入车辆照片,打印《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章。
    如果申请人选择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应将车购税系统生成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的8位审报识别码手工记录在申请表的右上方空白处,以便查验。

    审核录入的车辆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从车购税系统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4、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已验车同意上报”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车辆照片粘贴其背面)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1、完成车购税系统审核报送工作。审核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对资料规范完整、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核实系统上报的相关信息与纸质资料一致无误后,通过车购税系统上报。

    2、完成纸质资料报送工作。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相关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三份)、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复印件等资料,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3、对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进行处理。系统上报的车辆信息资料通过车购税系统予以退回,同时,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地市税务机关审核栏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纸质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
    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与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同。

    三、已列入免税图册的国产车辆,发生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车型扩展等情形需要进行勘误、修订的,车辆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2),分别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二)厂牌型号及照片报送错误、车型扩展等情形需要进行勘误、修订的,提供勘误、扩展车辆厂牌型号的照片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及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进行审核、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基层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申请车辆纸质资料、车辆相关信息的审核把关工作。
    1、核实车购税系统上报的生产企业名称、厂牌型号等车辆相关信息与纸质资料、电子照片是否完全一致,《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上手工记录的8位审报识别码和车购税系统自动生成的识别码是否完全一致。

    2、核实《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变更申请表》各相应栏次是否按要求填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和地市、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栏次是否按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核实车辆合格证明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是否按要求正反面复印,车辆照片是否按要求粘贴其背面。

    4、核实车辆照片是否按要求从侧45度、正侧部(或固定装置)进行全景拍摄,固定装置在车厢内置的是否按要求提供装置内置照片,照片上面是否按要求填写生产厂家名称、商标名、厂牌型号及车辆类型等。

    (三)省级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税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车辆车购税系统相关信息和纸质资料的报送工作并督促基层税务机关按时、保质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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