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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提醒函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282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提醒函

    各小型微利企业: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目前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已近尾声,我们发现一些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帮助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现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是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不要轻易放弃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二是在办妥备案手续后,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数据填写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经申报过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三是在2014年度的预缴申报中结合上年和当年的实际情况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下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办法进行一个简要介绍,以便企业更好地熟悉相关政策、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惠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之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只为10%。


      近期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23号文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进一步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优惠的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待遇;第三,在此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程序由原来的事先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小微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 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应按上述口径对照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14年度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帐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处理方法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小型微利企业。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二)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如果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优惠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可从本网站表单下载栏目下载)(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3)企业职工名册(4)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5)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程序非常简单,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给办税服务厅,可以即时办结)

      2、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如果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5%的乘积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无论上述何种情况,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法定税率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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