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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5]101号文评析:红利税调整历史会重演吗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1239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之前是按5%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持股期限在1年之内的,股息红利仍按原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更通俗地说,就是根据投资者持股时间的长短按不同税率征缴股息红利税,持股时间越长,交税越少。这次的新规是,持股一年以上的,不用交。有人解释得更直白,就是鼓励人们长期持股做“股东”,而不是今天买明天卖的短炒“股民”。长期持股,可获得更为优厚的分红收益。

      这次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三部门再出实招稳定市场信心,尽管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但它所释放的积极信号无疑值得关注。业内人士也表示相信,只有让长期投资这真正尝到“甜头”,而且是越来越多地尝到“甜头”,短炒的投机之风才能得到遏制,市场稳定才值得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对股息红利征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是在2012年11月16日公布的。当时股市也是处于低迷阶段,当天沪指最低2001点,几乎跌破2000点大关。

      而在此政策公布后第12个交易日,也即12月4日,沪指探底1949点(解放底)后出现了一波幅度达25%的大反弹。

      此次历史是否会重演,让我们拭目以待。

      ·专家观点·

      财经评论员林耘:鼓励长期投资及对绩优股的投资

      三部委的这种合作也可以看成是救市,它需要多部门协同来采取措施,晚间出这个消息是因为之前经历了一个小长假,赶在开始之前出消息还是有稳定市场的预期。从这一政策本身来说,它肯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因为它涉及到了税收,且做了一个让利的减免,它还是能够起到实际作用的。

      从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到建设市场,红利税的减免能够起到重新改变市场的作用,但是它主要还是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及对绩优股的投资。同样是减免,我们需要熬过这个时间,所以我们有一个持股时间的差别化的限次,另外,同样是减免比例,基数大的受理程度也就越大。

      广发证券研究所所长张岚:立竿见影的效果还要观察

      有关股息红利减免个税的举措对于市场影响还需观察,要说很明显的话很难说,因为市场要发生很明显的变化肯定是多重政策的累积才行,不能说这些政策没有用,但是说对这个市场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个还要观察。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保护投资者的重大利好

      降红利税,鼓励长期投资,这是实实在在的重大利好。只有保护投资者,只有尽可能回报投资者,中国股市才有希望。

      财经评论员孙喆:会吸引资金从银行出来

      此举能吸引一些民众的资金入市,有助于稳定市场,影响也是比较大的,会吸引很多个人的资金从银行出来,还有买入低估的蓝筹股,而且买入之后会长期持有,有利于市场稳定。

      ·解读·

      三部委:股息红利个税调整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详细解读:

      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

      201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5、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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