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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拟货币交易:务必注意85%这个“临界点”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24
     
          虚拟货币主要包括网络游戏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和销售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如果能够提供收入证明的,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交易全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应注意保留取得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费用的相关合法有效凭证,以便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据实征税提供依据。  例1:王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玩家李某的一些虚拟货币,之后,又以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假设王某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包括购买发票(交易金额为20000元)和购销虚拟货币的上网费发票(金额为100元),那么,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20000-100)×20%=980元。  筹划分析:如果王某无法提供收入证明,那么,就应该按照转让收入的3%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3%=750元。可见,筹划后,王某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30元(980-750)。  综上所述,根据公式:(销售价-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20%=销售价×3%,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王某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于销售价的85%时,无论其是否提供收入证明,税负相同。如果王某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小于销售价的85%时,应采用“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方法更划算;反之,则应尽可能采用“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方法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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