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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单独税率”政策概述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268
     

       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开始明显转变其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的“单独税率”政策。这个政策的转变对中国某些国有投资较普遍的行业(例如钢铁和化工)的贸易出口影响巨大,是否适用“单独税率”对企业的影响有时高达200倍。

      有关政府投资企业单独税率的适用标准是由美国商务部在2006年的“来自中国的金刚石锯片案”裁定中提出的。该裁定后被美国行业诉至美国法院。

      金刚石锯片案由美国行业于2005年提起。尽管当时美国商务部已经作出中国企业存在倾销的终裁,但该案最终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不存在行业损害而结案。后来美国行业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提起上诉,并在几年后成功地推翻了该裁定。而在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的上诉几近结束时,针对美国商务部的裁定的上诉也开始了(美国商务部的裁定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被上诉而被冻结)。换而言之,在美国商务部裁定作出六年之久后,美国法院才开始审查这一裁定。

      在原终裁中,美国商务部裁定应诉中国企业已经证明其法律上和事实上都独立于中国政府,因此对应诉中国企业适用单独税率。在该案中,尽管中国政府实体中国钢铁科研集团有限公司(“中钢科研”)部分持有应诉企业的股份,美国商务部还是裁定应诉企业可适用单独税率。在该裁定中,美国商务部的分析集中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并且认定该企业不受中国政府控制。

      在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时,美国行业主张美国商务部没有考虑到政府间接投资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同美国行业的主张并将案件发回美国商务部重新审查,以便对政府间接投资对企业的影响作出更加细致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其裁定被第二次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后,最终在一片抗议声中认定中国应诉企业未能证明其事实上不受中国政府控制。具体来讲,美国商务部认定中钢科研有能力通过行使股东权而影响应诉企业管理层的选任。尽管该案最终于2015年被上诉至上一级上诉法院,但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美国商务部在其裁定饱受争议的情况下依然决定不参与上诉,说明其也并不是完全不认同该案的结果。

      “单独税率”举证责任倒置
      在2014年的几个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基于对于政府投资的新的看法,拒绝给予中国国有独资和政府部分持股的企业单独税率。

      中国出口企业负举证责任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美国商务部认定“如果一个政府实体在应诉出口企业中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控股份额,此种控股份额本身就可以证明存在政府控制或者政府有能力控制该企业的运营”。

      同时,对于政府为少数股东的企业是否不适用于这一标准还不明确。美国商务部现行的事实控制分析考虑“政府持股份额大小和政府基于持股份额对于企业运行的影响力”。因此,管理层的选任和利益的分配就成为了美国商务部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充分独立于中国政府的两个关键因素。进而言之,政府少数持股的企业如不能证明其独立性,将不能保证获得适用单独税率的资格。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美国行业负有证明政府投资事实上影响了出口商的经营行为的举证责任;而在此之后,中国出口企业却负有证明其事实上不受中国政府的控制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考虑中国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权利的情况下,很难证明一个政府控股的公司会满足美国商务部这一新的标准。

      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实践方面的最新变化,将有可能增加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适用“单独税率”被拒的可能性,进而导致这些企业被适用更高的反倾销惩罚性税率。尽管这些变化的全貌仍不是很明朗,但是在未来的反倾销程序中,政府投资企业需在证明其独立性方面多费力气。

      何为“单独税率”
      在针对非市场经济体企业的反倾销程序中,美国商务部一直采用一个可反证的假设:即位于该非市场经济体内的所有企业都受该国政府控制,因此对该非市场经济体内的所有企业都应当适用一个单一的反倾销税率。

      但是如果某企业能够证明该假设并不适用于其本身,那么该企业将获得一个所谓的“单独税率”;若一家企业被选定为强制应诉企业,其单独税率的计算则基于该公司的销售和成本数据,否则,其单独税率则基于所有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如果该企业不能证明其本身独立于政府控制,那么它将适用非市场经济体的单一税率。在涉及非市场经济体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单独税率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因为几乎在所有案件中,单独税率都要低于单一税率,且低的幅度经常超过100%。

      企业要适用单独税率必须证明其不仅仅法律上,而且事实上不受政府控制。在评估某一企业是否在法律上独立,美国商务部一般审查两个因素:第一,是否存在与出口相关的业务的限制性要求;第二,政府是否采取了减少干预企业的措施。而要证明一家企业在事实上独立于政府控制,美国商务部制定了一个四要素标准:
      第一,应诉企业的产品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设定或者定价,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第二,应诉企业是否有权自主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以及其他协议;

      第三,应诉企业是否有权自主决定管理人员的选任而不受政府干预;

      第四,应诉企业是否对保有出口所得以及对处置出口收益或弥补出口亏损拥有自主决策权。

      如果一家企业能够证明满足以上四个要素(同时也满足法律上独立的要求),那么该企业将获得单独税率。

     (作者系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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