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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亏损年漏调整项目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87
     
    问:我公司连年亏损,即使纳税调整后也亏损。但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复杂,有时难免出现漏调的现象。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漏调的项目(在我公司还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是否还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对您上述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贵公司的情况,在亏损年度发生漏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在虚报亏损行为当年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不涉及补税问题,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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