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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字[1998]117号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8]117号            1998-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的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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