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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一月十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校对:所得税司      2011年1月13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年是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的时间。  2008年,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下称通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要求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解读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办法    根据通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三项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对经复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公示与备案。具体程序为: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国税函203号文的杀伤力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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