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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府办发[2012]4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133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40号                       2012-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范围
      (一)目的
      1.堵塞存量房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低报瞒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2.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确定存量房的市场价值,建立存量房评估价格数据库,为房产税改革做好准备。
      3.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
      1.按照单宗存量房产进行登记,建立单宗存量房产基本情况数据库。
      2.开发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三维地理信息系统等)。
      3.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估价时点和估价标准,对全部存量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建立单宗存量房产的评估价格数据库。
      4.采取多种手段,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5.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评估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
      6.优化办税流程,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征纳双方矛盾,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和法律救济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存量房产。

      二、制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批量估价技术细则
      (一)制定《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批量估价技术细则》,经市政府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批量估价技术细则》要依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税收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存量房批量估价业务,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招标产生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由市地税局组织,按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批量估价技术细则》实施,评估价格须经市地税局确认后生效。

      三、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
      (一)市地税局要依据国家税收、房地产、信息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开发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
      (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应当具有批量数据采集功能,零散数据采集功能,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估价作业功能,估价结果管理功能,成交价格申报比对评估功能,增量房地产数据转化为存量房地产数据功能,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功能以及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三维地理信息视觉显示功能(虚拟)等。保证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全部利用计算机作业,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公正性。

      四、建立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数据库
      (一)由市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向市地税局提供办理房地产业务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以及填表说明,市地税局据以提出估价评税所需要的数据内容、标准、表式和数据传输方式。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业务时没有采集的数据,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又需要的,须纳入今后办理房地产业务中。

      (二)由市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与市地税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实行部门联网,将存量房全部历史数据一次性导入市地税局估价评税系统。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存量房税收征管数据采集工作规程》,保证新发生的数据及时传输,实现数据采集工作的连续性和时效性。

      (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属于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在保证估价评税需要的基础上,以提供数据方为主起草《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具体要求。市地税局应当与相关部门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措施,承担涉密责任。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规定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技术支持的,由提供数据方履行审批手续。

      (四)实行数据采集工作责任制。担负数据采集任务的部门,须指定业务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数据的整理和传递工作。组织协调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集中办公。

      (五)相关部门数据采集内容:
      市房地局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权属转移拆除登记、住宅(物业)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数据信息,以及房屋权属登记号(四角号)的编制规则和基础代码。
      市国土局提供土地登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级别地价图、分户地籍测绘等数据信息。
      市民政局提供行政区划信息,包括行政区划、街道、社区、道路地名等数据信息。
      市规划局提供房屋及建筑物测绘的数据信息。
      市建委提供各类房屋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各类房屋建筑成本指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数据信息。

      五、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长春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姜治莹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肖万民担任,成员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二是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时限;三是制定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各部门的例会制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五是以政府采购形式进行估价评税所需要的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保证工作经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慧力兼任。

      (二)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立组织协调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地税局、市房地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一是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数据;二是督促各部门按时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或者提请市政府统一处理;三是保证经费来源和供给,组织采购所需要的服务项目;四是监督和考核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运行情况。

      (三)领导小组在市地税局设立业务实施小组。组长由市地税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一是对存量房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存量房的空间分布、实物数量、属性分类;二是进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前的本地化改造;三是在市财政局的协调下,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数据采集;四是组织中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批量估价,建立估价结果数据库;五是开展新闻宣传;六是应用批量估价结果,开展存量房成交价格纳税评估和核定计税价格,依法征收税款;七是优化办税流程,做好各项税收服务和法律救济工作,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职责,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及其组织协调小组和业务实施小组在工作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制定改进和完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所需要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与被采购单位结算。相关部门工作期间的费用,采取财政追加预算经费的办法解决。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市财政局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时限等。以上年实现的存量房税收中地方级收入为基数,年度增加的市级收入部分,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具体工作部门、人员和补充此项工作经费。

      七、加快工作进程和推广力度
      (一)加快数据采集进程。相关部门要制定数据采集方案,报组织协调小组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和建立数据传输网络接口工作,保证首次数据采集工作和今后日常数据采集工作的顺畅。

      (二)加强数据采集工作督查。组织协调小组要落实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数据采集跟踪督查工作。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数据或拖延提供数据时间。对没有按时保质完成数据采集工作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县(市)、双阳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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