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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增值税和所得税专题复习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382
     
    一、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 (细则),2009年1月1起施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注:只限个人,但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2、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注:09年1月-13年7月31日,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未能优惠。)

    3、财税〔2013〕5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注:除个人外,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也享受优惠了)

    4、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5、财税〔2014〕71号, 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注: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6、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7、财税〔2015〕96号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注:销售额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

    (以上关键时间点:13年8月1日,企业和非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14年10月1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

    二、所得税

    (一)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低税率政策)

    (二)国务院令512号(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规定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财税[2009]6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被财税[2015]34号废止),小型微利企业待遇,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被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废止)。

    (四)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低税率和减半征税)

    1、财税[2011]4号,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3万

    2、财税[2011]117号,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6万

    3、财税〔2014〕34号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10万

    4、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报送年报时同时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注:核定征收也开始可以享受优惠)

    5、财税〔2015〕34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是完整版小微企业所得税文件。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注:比2014年第23号公告更简化)

    7、财税〔2015〕99号,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30万。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8、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0万。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例: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 9×[25%-(1-50%)×20%]=0.75 1.35=2.1(万元)。

    (记忆:11年3万,12年6万,14年10万,15年1-9月20万,15年10月30万。14年开始核定也可享受,由审批改备案;15年指标由全年月平均值改为全年季度平均值;15年备案改为填申报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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