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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国税收制度与政策的重要调整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041
     
    2006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贸进出口,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1月1日,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4月10日,根据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19200元或者每月1600元。由于工薪收入者、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前基本扣除额大幅度提高,低收入者的税负得以免除或者大幅度下降,部分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也明显下降。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05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并提出了对2006年税收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合理调整消费税;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研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依法严惩偷逃骗税行为,会议批准了这个报告。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水平和征缴办法。适时开征燃油税。合理调整营业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进口税收政策。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纲要中还提出要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了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和有关规定: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从5%到20%不等。二、增列成品油税目,将原汽油、柴油税目改为该税目下的子目(税额标准不变),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税额标准分为每升0.2元、0.1元两档。三、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来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四、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按照气缸容量实行3%到20%的税率。五、调整摩托车、汽车轮胎和白酒的税率。  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成办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  12月5日至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提出:2007年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加快行政管理、投资、财税体制等改革。加强税收征管,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  12月6日,为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1997年年底以前形成的、截至欠税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清缴入库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欠税可以豁免。  12月29日,为了统一税法,促进公平竞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同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此条例是在合并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改进之处在于统一了纳税人,调整了税目和减免税项目,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加大了征管力度。  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此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征税扩大到了外资企业,二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  进出口  纵观2006年中国进出口税收政策,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满足国内需求的导向十分明显:  1月1日,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关税总水平仍为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9.9%。部分税目调整,税目总数由2005年的7550个增加到7605个。同时,停止对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  同日,对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停止出口退税;将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纳,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  3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3月14日起暂停出口汽油和石脑油的增值税退税。  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从当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意见中提出: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取消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如煤炭、天然气、石材料、有色金属、细山羊毛、木炭等。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如钢材的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水泥、玻璃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陶瓷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8%。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如重大技术装备和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四、将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对此类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上述规定从当年9月15日起执行。  10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者零部件实施0至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至3%的进口暂定税率;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至12%的进口暂定税率。二、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上述规定从当年11月1日起执行。  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2007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降低进口税则中44个税目的税率(税率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15.2%,工业品8.95%);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的从量税税率;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出口税则税率不变;调整部分税则税目,税目总数增至7646个;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  农业和农村税费改革  1月1日,废止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至此,中国实行4000多年的农业税制度终于退出历史舞台。  2月17日,国务院废止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此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和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举行纪念废止农业税条例暨全面取消农业税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到会并讲话。回良玉在讲话中肯定了农业税在我国历史上的重要作用和现在取消这个税种的重大意义,并指出农民负担问题并未因此而完全解决,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多与、少取、放活,重点在“多与”上下功夫。  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烟叶税以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纳税人,以纳税人收购烟叶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0%。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  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中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1月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抓紧制定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激励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金融财税政策。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场所的门票收入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此类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决定中提出: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加大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激励。  2月6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纲要中提出:要落实有关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2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了以下税收激励措施: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以在5年以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三、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认定以后,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两年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五、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者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者投资额按照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从认定之日起,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可以按照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扣除。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是:一、列入国家发展重点的重大技术装备,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或者先征后返,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规定。国产装备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然需要进口的,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以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二、用户购买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国家通过加速折旧等方式给予支持。三、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计划中规定: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税部门另行规定。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  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提高内蒙古、湖南、湖北、广东等省、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锰矿石和钼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取消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的规定,降低铁矿石减征资源税的比例。此后,上述部、局陆续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提高黑龙江、江苏、江西和陕西四个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从当年5月1日起,提高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从当年7月1日起,提高甘肃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从当年9月1日起,提高河北、辽宁、吉林和四川等4个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从当年12月1日起,提高广西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对煤层气抽采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了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和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至2008年,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在征收增值税的时候实行即征即退。  1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规定的华北、东北、西北地区的热力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厂房和土地,从2003年至2008年可以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1月23日,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2005年11月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以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点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免征个人所得税。  7月27日,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上述通知做了修改和补充。根据上述文件,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由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减征营业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以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试点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  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至2008年,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1月15日,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的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的权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可以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捐赠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规定:向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金融、房地产  2月20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执行。  5月14日,为了进一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以后延长3年,即分别延至2008年和2009年。  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9个部门报送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为了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当年6月1日起,对于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照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5年以上转手交易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5年以上转手交易的,按照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6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8月3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的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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