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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开审理新行诉法“第一案”: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案择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976
     

      2015年6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再审一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称,该案是今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也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业界高度关注开庭和宣判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此案的开庭公告。此案的开庭和随后的宣判结果,已引起广大法学界和税务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相关信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担任审判长,被申请人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当事人围绕税务稽查局的主体资格、税务机关能否在拍卖价格之外另行核定应纳税额、如何认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税款时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本案公开宣判。

      低价拍卖房产被税局发现

      记者查询到的公开资料,显示了此案的起因—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再审 

      2004年,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其自有房产。根据拍卖委托合同的约定,竞投者须缴交拍卖保证金港币6800万元。后只有一家公司参与拍卖并以底价1.3亿港元竞买了上述部分房产。

      在之后的税务检查中,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发现该情况并认为其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遂通过对拍卖标的周边相近日期的物业状况与拍卖标的接近的写字楼、商铺、车库进行摸查及比对,并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了2003年至2005年间的使用性质相同的房产交易档案材料,收集当时的市场交易价值数据,并与原告委托拍卖的房产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考虑到原告的房产是整体拍卖,价值可能会比正常交易价格略低的实际情况,以当时市场交易价值较低的价值进行核算,核定该拍卖房产的交易价格约为3.1亿港元,认定甲公司低价拍卖的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穗地税稽一处〔2009〕66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补缴营业税、堤围防护费及滞纳金。

      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对此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其主要理由是:公司是为解决债务危机而拍卖房产,拍卖手续合法有效;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认定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堤围防护费缺乏依据,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足额申报,也不存在滞纳税费的情形。该公司也因此先后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院、广东省高院,但均败诉。

      2013年,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并作出了再审的决定。

      记者还注意到,在广州市地税局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稽查案件中,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因压低价格转让不动产少缴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被查补税、费、金1100多万元而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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