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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市地税规费[2012]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1225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的通知 

    绍市地税规费[2012]7号                            2012-12-19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2012年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工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130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市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2012年度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五费)年度结算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结算的范围:
      (一)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等按原办法征收的单位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均纳入年度结算范围。
      上述所指的行业统筹企业是指邮政、电信、电力、铁路(不包括下属三产),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保险(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指海通证券、银河证券)。
      (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五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四项保险费由市社保局结算,失业保险费由市就业局结算)。委托市社保局代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企业的医疗保险费结算由市社保局负责。


      (三)对2005年9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不在市本级参加养老保险。对2006年10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参加失业、工伤保险的企业,可以不在市本级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在外地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企业,可以不在市本级参加医疗、生育保险。
      (四)并入上级单位征收的单位,其年度结算由上级单位统一进行,上级单位须将汇总的年度结算表和分户年度结算表一并报所属税务分局。

      二、年度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五费年度结算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布置、汇缴阶段,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结束。税务分局对缴费单位进行布置和政策辅导;各单位完成有关事项报批,并上报年度结算表,上报时间与所得税年度结算同步;税务分局完成对各单位五费的结算补退。二是总结上报阶段,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结束。税务分局对五费年度结算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工作总结。

      三、年度结算相关政策
      (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年度结算所属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年度结算中应补缴的五费,统一划入其对应的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由于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比对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造成个人帐户无法到帐,由此而引起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在年度结算补缴有关费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到帐。
      (三)对原按自由职业者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企业变更手续。如不办理转入手续的,自由职业者缴费已征收部分不退还。

      (四)工资扣除
      企业发放给下列人员的工资或补贴,在计算缴纳养老保险时可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协议养老人员;
      2.在校实习生;
      3.已在外单位参保的人员;
      4.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
      5.按人事代理身份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6.其他允许扣除的人员;
      以上(1)类人员的工资扣除由单位自行处理,其它人员的工资扣除须经地税部门核实。须经地税部门核实的工资扣除额,自单位提出申请税务分局受理的当月起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医疗保险费可扣除工资为上述第(1)、(2)、(3)、(4)、(6)五项,第(5)项不得扣除。
      生育、工伤保险费可扣除工资为上述第(2)、(3)、(4)、(6)四项,(1)和(5)两项不得扣除。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相同。

      (五)企业中有部分人员由于编制、身份等原因一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单位缴费基数,以扣除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可扣除项目后的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乘上相应的折扣率确定。
      2.失业保险费的最低单位缴费基数以全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扣除养老保险费可扣除项目(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除外)后的工资总额乘上相应的养老保险费折扣率确定。
      3.工伤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以全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扣除可扣除项目(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除外)后的70%确定。
      4.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以全部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扣除可扣除项目(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除外)后的工资总额乘上相应的养老保险费折扣率确定。
      5.若这部分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在外单位参加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允许单位在计算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最低单位缴费基数时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这部分人员的工资。

      (六)关于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具体审核口径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标准:
      1.须签订劳动合同;(税务分局受理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列明人数、姓名,管理科在调查时可采取抽样调查的形式进行核实。)
      2.连续工作时间在2个月(含)以上;
      3.每个职工每月工资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发放标准。

      (七)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单个职工全年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此项扣除由用人单位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年度结算时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工资清册。因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期限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因此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应分段汇总计算。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执行的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100842元。
      (八)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精神,部分工业企业所属期为2012年10月份和11月份的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缴费部分已在11月份和12月份集中减征,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在2012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过程中,集中减征的缴费基数作为已申报基数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栏目7)中反映。

      四、年度结算相关的申报、补退程序
      2012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继续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企业可进入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相关的操作。企业在网上申报后,应将纸质资料报送所属税务分局。
      对五费年度结算退费,由有关单位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如要求退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须先由市社保局签署意见。如要求退还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须先由市就业局签署意见。
      由于企业申请退费超过实际应退费额,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况,由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五、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行为,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布置落实工作。做好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对巩固社保费征管成果、提高征管质量及夯实基础费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税务分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将结算文件传达到每一户缴费企业,确保完成结算任务。
      (二)做好辅导答疑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做好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的宣传辅导和政策培训工作,使缴费单位掌握政策规定,熟悉操作程序,了解结算要求,按时做好年度结算申报工作。
      (三)做好缴费评估工作。缴费评估是税务分局加强社保费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税务分局要定期开展缴费评估,通过评估掌握各种信息资料,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费缴纳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各单位结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
      (四)做好分析总结工作。结算工作终了后,各税务分局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全面总结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在2013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及统计数据上报市局,市局将择机进行专项交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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