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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铂略咨询非贸付汇条款设置训练营在京圆满结束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1526
     

    上周,铂略咨询为期两天的非贸付汇合同条款设置训练营在北京圆满举行。来自铂略咨询的运营总监陈栋提出,非贸付汇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财务部,也和老板、业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公司其他部门息息相关,而很多同行希望要的非贸付汇合同模板,往往都是针对某个案例特别制作的,而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特色,所以可以说,并没有专门的模板。而本次训练营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同行理清思路,掌握非贸付汇技术上的要点,学习公司内部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技巧,了解如何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修改非贸付汇合同。  

    来自某大型集团公司的集团税务总监王女士为参会者分析了在非贸付汇支付中各个利益相关方:总部、在华外企、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帮助企业了解其各自的诉求和作用,寻找矛盾的所在点,从而找到矛盾的解决方案。“总部的主要目的是使其投资效益最大化。在中国,比较特殊的是通过外汇管制来管控税收,而近两年外汇管理局已经对此放松了很多,如2014年的2号文对资本项目的进一步放开,外管局已经逐渐从“有罪推定”改为“无罪推定”。对于企业来说,挑战最大的是税务机关的不确定性,很多东西都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主观判断。

    在非贸付汇中,税务机关主要会审查非贸付汇交易是否具有实质;确保纳税人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核定利润率;确保境内境外比例的合理划分、税款计算的正确性等;通过企业申报的材料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税务筹划、转移利润的问题,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所以企业了解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各个事项的判断角度和判断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在华外资的角色相对来说比较被动,除了要满足总部的利润需要,做到合法合规,还要尽可能进行筹划、降低风险和税负。”  

    此后,王女士从技术角度为参会者分别分析了股息、常设机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等令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非贸付汇常见问题项目。

    “管理费用和公司的组织和发展有非常紧密的关系,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却也是目前税务机关执行口径非常严格的项目。企业在和总部或者关联公司沟通时,向其解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立场和观点是非常有说服力的,而税务机关也一定会按照这个口径来解释法律和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王晓悦2013年8月在东京演讲,表示现在存在跨国公司将大量的费用无标准无依据的分摊给国内公司的现象。而正是因为这种现象,导致企业很难取信与税务机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东行为的解释比较宽泛,在对联合国提交的集团内部服务费指引的意见时,列了一系列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认为应该是作为股东应该履行的职责,不应该再向集团公司收费。”

    “在管理服务费的分摊中,按照受益原则进行分摊的方法是被认可的,但是如何举证合理分摊的依据的责任就落在企业身上了。在我个人的经验中,我会有意识地衡量为某个事业部花费的时间,例如对某个项目的进展情况一年大概会花费多少时间和一年除去假期后的日期之间的比例,并制作类似的表格模板给其他的职能部门。这些时间表都会留档,一旦形成这样的操作行为,并且一贯坚持形成体系加以分析,以此对税务机关举证会比较可信。” 

    在第二天的活动中,来自泰悦咨询的合伙人苏正先生就非贸付汇转让定价的问题和参会者进行了讨论。

    “从转让定价的角度,税务机关通常所关注的非贸付汇的因素主要有该项收费是否按照当地的一贯操作代扣代缴足额税款、该项收费是否金额巨大、该项收费书面佐证材料是否齐全、该项收费是否真实、该项收费是否具有合理性基础、该项收费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嫌疑、该项收费金额和比例是否公允合理等。

    “目前税务机关对于以关联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即没有实质,只是为了进行税务筹划而创立的形式上的交易或者有实质存在,但是故意提高收费转移利润,是非常关注的。而作为企业需要考虑的是,现金流是否有必要转去境外;企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前所得和税后所得的不同,假设企业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境外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中国的税负加起来并不会超过境外的税负总和,这样的税务筹划是没有必要的,从实务层面,也不建议进行这样激进化的筹划,这些都是需要企业自己衡量的。” 

    除了嘉宾的专业讲解和经验分享之外,参会同行还和嘉宾一起分析讨论《派遣及代垫协议》、《物流管理系统服务协议》和《各种管理服务费分摊》三份拟真合同中可能存在付汇风险的条款,以及一个实际案例情景。参与者各抒己见,给出修改的建议,为虚拟案例出谋划策,提出各种建设性的建议。

    在各位同行络绎不绝的讨论声中,两天的训练营不知不觉地进入尾声,参会者纷纷表示,这次的活动形式新颖,也非常实用,分享的经验和内容为同行们在未来的实际操作中能够提供非常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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