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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秘密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80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⑴式

    在(1)式中,如果认为:
    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⑥《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⑵式

    则⑴式的结果将不够准确,只有:
    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⑥《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3)式

    ⑴式的结果才准确。

    二、将(2)和(3)式代入(1)式中,可以得到: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②不征税收入—③免税收入)—(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式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①收入总额—④准予扣除项目金额)—②(不征税收入—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因素)—(③免税收入—⑧《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因素)—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式

    简化(5)式得:
    应纳税所得额=总所得—不征税所得—免税所得—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式,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收入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式

    =狭义“应税所得额”—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式

    结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并非收入额(流转额),因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一个过渡性质的概念,最终要求出“不征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真正不征或者免征的是“所得”而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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