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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常州地税热点财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2
     
    营业税  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方面是否有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疾病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企业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支付给他一笔生活困难补助,这笔款项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当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常州市区08年全市平均职工工资为37573元,金坛溧阳为34834元);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专项市场开拓资金,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子设备的概念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中明确说明,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税务登记  企业总机构设在市区,准备在市区和金坛分别设立两个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增设分支机构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金坛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金坛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综合问题  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  答:(一)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取消价格限制,凡是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容积率在1.0以上的商品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原先,国家为了调控住房供应结构,提出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契税征收由原先的2%降至1%;其中,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主要指经济适用房),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税,政府全额补贴购房者。为简化操作,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作免税处理,不再办理征收入库和补贴手续。      (三)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返还购房人家庭夫妻双方当年度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2%),当年度返还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单套购房款的5%。个人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返还由各区负责。不论购房者个人所得税在何地缴纳,均由所购房屋所在区办理个所税的返还手续。      (四)个人转让购买未满5年的住房,返还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80%。市区(不含武进)营业税返还事项由市契税所负责办理。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购房款的20%。(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为配合支持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从9月1日开始即已进行了调整。在此次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调整中,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与上次相比,原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此次继续放开,90-144平方米区间的购房者也可以享受到20%的首付款政策。)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准。  个人所得税返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购房当年度个人薪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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