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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2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014-9-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降低基层执法风险,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的报送问题。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只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即视同已报送备案资料,无需专门报送纸质资料。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江苏地税>

    总局观点——
    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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