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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1]21号解读——“生产投入补贴”计入烟叶价款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6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重新明确了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即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下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价款”的一部分。   其实,对于收购烟叶支付价外补贴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早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中明确,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2008年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财税[2006]140号文件已于2009年2月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相关条款中宣布废止,不再执行。废止的原因是财税[2006]140号文件与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重叠,而且新修订的专用名词“买价”的概念更为全面、完整,让纳税人更为简单扼要明了,更容易实际运用,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运用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没有财税[2006]64号文件,也就是说,该文件目前依然有效。即纳税人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然要按照《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6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计算执行,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例如:某卷烟厂2010年12月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100万元,并按规定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根据财税[2006]6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烟叶的收购金额包括卷烟厂支付给烟叶生产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烟叶作为初级农产品,抵扣率为13%;烟叶税征收税率为20%.则该卷烟厂购进该批烟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10%)×(1+20%)×13%=17.16(万元)。   由于各地对烟农的生产性补贴有高有低,财税[2006]64号文件只是规定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财税[2011]21号文件并没有提及调整,也就是说,即使卷烟厂向烟叶生产者支付的价外补贴超过烟叶收购价款的10%,也只能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那么,如果出现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低于烟叶收购价款的10%,必须按收购企业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来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口径不得套用“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这一规定。   需要注意,烟叶收购单位按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价外补贴时,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且,这价外补贴必须是直接补贴烟农,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是支付给非烟农的,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此外,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财税[2006]140号文件废止之后,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至财税[2011]21号文件下发期间,已经发生的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但未申报抵扣的价外补贴,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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