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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6/27    来源:   阅读次数:26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2016.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
         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
         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
         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
         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
         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19日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条案源由稽查局归口管理。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下级稽查局确定的案源属于上级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范围的,应当报上级稽查局审批。

    实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区,由上级稽查局审批确定下级稽查局选取的案源。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案源管理信息化水平,高效采集、有效整合税收征管数据与社会公共数据,保障案源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二章案源信息

    第十条案源信息是指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

    第十一条案源信息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

    (二)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

    (三)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四)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五)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

    (六)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

    (七)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

    (八)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

    (九)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

    (十)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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