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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不要对税收遵从协议太多苛求
     发布时间:2012/2/14    来源:   阅读次数:922
     

        对于国内多数企业而言,税企遵从协议还是一个新名词。最近两年,作为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始和部分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协议。

       2011年4月26,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召开“大企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仪式暨税企恳谈会”。会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与20户省国税局定点联系企业代表签署了《税收遵从协议》。第一次用法律契约模式分别规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企业的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国税机关对企业涉税诉求给予更明确的答复、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不重复进行税务检查、分享税务风险评估信息等;要求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提前报告重大涉税变更事项等。

     

        2011年4月28日上午,北京国税举行了税收遵从协议签署仪式,北京市国税局局长吴新联分别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纳税信用A级企业法人代表签署了税收遵从协议。

        2011年7月13日下午,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税收服务与遵从协议》。

        此外,还有部分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税务机关也都纷纷和当地的企业签署了税收遵从协议。比如江苏省丹阳市地税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国税局、甘肃省白银市国税局、河北省定兴县国税局,等等。

        在税务机关与企业签署税收遵从协议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关注,那就是税务机关起草的这份协议往往都是粗线条的,而企业却希望这个协议的内容能够具体一些,能够借此为自己争取比较宽松的政策空间。但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不应该对这份税收遵从协议有太多苛求。

        根据《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本文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内控体系状况及税法遵从能力,经与企业协商,确定是否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税企双方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后,由税务总局负责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税收遵从协议。各级税务机关应监控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协议内容不应与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签订的协议相冲突,协议文本及其执行情况应报税务总局备案。

       从上述规定不难得获得以下信息:第一,签署税企遵从协议的目的是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第二,签署该协议的原则是税企平等协商;第三,签署协议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含)以下税务机关都可以与企业签署。

       不过,就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与企业签署税企遵从协议更多地只是一种理念上的探索和实践上的尝试,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按照国外的要求来签署。用个形象点的比喻来说,签署这个协议更多地是在修路,是在探索有没有一条路能够通向想要去的地方——防范税务风险。如果这条路能够修通,然后再考虑上面跑什么样的车,跑多少车。否则,所有的车都着急上路了,结果路没有修通,那又该如何收场呢?

        更重要的是,签署协议容易,履行协议难。对于我国的税企双方来说,税务风险管理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税企遵从协议只是税务风险管理的一个途径而已。虽然这个途径在国外已经成为“坦途“,但在国内能否行得通,税企是否具有履行协议的能力,目前还不能盲目地下结论。比如,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个老问题——税收政策解读,目前税务机关就很难做到对所有政策作出确定的、唯一的解读,企业也无法确保对每个政策的适用都是合法的、科学的。如果将税务机关确保税收政策解读的唯一性和企业确保税收政策适用的正确性写进协议,谁能确保能够不折不扣地执行呢?要说履约能力,关键还是要靠人。在税企双方人员配置还不是特别理想,人才队伍建设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税企遵从协议的条款必须与税企双方的履约能力相适应。

       不过,在刚开始签署时,协议的条款要求可以适当高于税企双方的实际履约能力,以促使税企双方不断提高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为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在和企业签署遵从协议时更加规范,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制定适合不同层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企遵从协议范本》,让税企业遵从协议的签署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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