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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开办费财税政策梳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5
     
    一、开办期的时限  合营企业筹办期间,即从合同签订开始至投产营业为止发生的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支出,可列作开办费。  (摘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工字[1986]147号))  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摘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1年令85号))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摘自《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摘自《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式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摘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摘自《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工字[1992]574号)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财商字[1992]549号))  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摘自《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  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摘自《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6]102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摘自《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三、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于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讲解】  上面列举的绝大多数文件目前都已经作废失效了,但是还是有很大参考价值。过去的老文件主要对三资企业的开办期间做了规定,国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可参照执行,对没有前置审批环节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可比照合资企业,以合资、合作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作为开始的时点,没有合作协议的,可以以公司章程签订之日作为开始的时点。对于有前置审批环节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可比照外资企业,以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起作为开始的时点。  开办费的具体开支范围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1,筹建机构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职工福利费等。  (2)筹建机构的办公费、差旅费(含市内交通费)、印刷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通讯费等。  (3)董事会费或者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会议费用。  2,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等政府机关登记费、政府机关注册的代理费、验资费、审计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注册资本印花税等。  3,人员培训费:  (1)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培训的费用。  (2)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4,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等。  5,注册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注意,以外币汇入的注册资本因投资合同中规定的记账汇率和实际汇率不同产生的差额属于资本公积,不属于开办费(金额较小的也可以化简计入开办费)。  6,开工典礼费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8,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  2,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3,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4,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注意,目前新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开支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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