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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6]86号文案例分析:过路过桥费抵扣进项税额(N个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565
     
    政策规定

    财税〔2016〕47号和财税〔2016〕86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实务解读

    1.政策期限

    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提醒】虽政策分为两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和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的发票,还可以在8月及以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可抵扣凭证

    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1)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是说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取得通行费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税发票,不需要认证而可以计算抵扣,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票(基本上暂时不可能),按照认证抵扣操作。

    【提醒2】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认证,也就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没有后续政策规定,2016年5月15日发生的通行费可以在2017年1月计算抵扣.

    (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可以凭取得营业税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提醒1】2016年7月1日后的的通行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提醒2】发生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通行费,即使取得营业税发票,由于没有抵扣及认证期限,可以在以后月份计算抵扣。

    【提醒3】取得营业税发票,也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

    (3)取得财政票据,属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按照不能抵扣账务处理。

    (4)财政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的区别。主要看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上监制章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中央或***省市财政部监制”的字样;

    ——增值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市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

    ——营业税发票上监制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字样。

    3通过ETC方式支付的过路费抵扣实务

    【例】[网友22400] 第一个问题: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充值后取得的发票能否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个问题:现在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第一问: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第二问: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摘自《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备注:财税〔2016〕86号文件作为财税【2016】47号文件的政策延续,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相关文章: 过路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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