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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超市支付的堆头费、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15/3/8    来源:   阅读次数:416
     
    向超市支付的堆头费、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案例概览 

    A公司从事保健饮料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等零售终端卖给消费者。产品的售价为150元/瓶(不含增值税)。

    A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在同超市签订的销售合约中约定:
    1)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A公司产品进入超市的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计20万元。即使A公司商品在超市销售未达到预期,超市也不退还任何费用。

    2)堆头费、试喝费:超市定期安排促销活动及堆头展示,促销期间免费试喝的饮料及发生的推头倒塌等损失,也由A公司承担。

    A公司2014年共销售了10000瓶,超市收取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产品的成本为80元/瓶。促销活动中,试喝饮料800瓶,堆头展示中发生毁损共计45瓶。

    请问:A公司收入应确认多少?销售费用确认多少?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铂略注:条码费是指超市销售企业的产品,需数据库内输入该产品的条码及商品信息,消费者购买商品结帐后才能扫出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由于该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一般改名为信息处理费,仍存在于商业行为中。堆头费是指企业为展示自己商品,在通道上码放一个商品的展台,俗称堆头。堆头具有吸引消费者注意和展示商品的效果,一般表示该商品在促销中。堆头摆放的商品相对于货架摆放的商品更不稳定,因此可能发生滚落、坍塌,由此产生的损失超市一般要求企业自行承担,本例中称之为堆头费。

    案例分析 

    对于经销商来说,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等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堆头费、试喝费,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属于商品促销的必要手段,因此其发生的损坏与商品销售挂钩,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对于供货方A公司来说,商品销售时,即应确认收入150万;支付的进店费、货架费和条码费20万作销售费用入账;堆头展示发生的毁损相应地冲减当期销项,并结转成本。

    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2、收到单据时
    借:销售费用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3、饮料毁损时
    借:银行存款(红字)14829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126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21547.5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67600 
       贷:库存商品(红字)67600 

    实务探讨

    通过本例的探讨,铂略认为这几类费用可以按照如下的原理划分: 

    商业判断

    对应项目

    流转税

    发票

    和超市结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无关的固定费用

    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

    营业税

    营业税普通发票

    和超市结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挂钩的返还收入

    平销返利、达到一定销量/销售额的佣金

    增值税(按照平销返利)

    红字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和超市结算,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损坏/损失

    堆头费、试喝费

    进项转出

    不适用

    这里须注意,企业不能仅根据项目名称,例如进店费、佣金、堆头费的字样来判断其税会处理,而应根据商业实质来判断。例如,假如本例中的堆头费是超市按照堆头的数量收取固定费用,那么就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普通发票。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注:广告费已纳入营改增范畴。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商品销售挂钩可以冲减进项税金的,由供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相关文章: 堆头费 进店费 货架费 条码费

    · 向超市支付的堆头费、进店费、货架费、条码费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1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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